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内城市、县及建制镇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设计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建制镇(不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镇行政区域区内相关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和实施性城市设计,对特定要素、系统等可编制专项城市设计。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简要说明见附件1。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市)域总体规划,下同)、镇总体规划时,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如有必要可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编制详细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编制其他地区详细城市设计。
第六条 城市、县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的详细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性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制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根据需要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应提出需要纳入相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并明确控制引导要求,基本内容及控制引导要求见附件2、3,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详细城市设计可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调整修改意见。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的,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批。
城市设计批准后,需要进行修改的,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条 城市设计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控制引导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批准后,相关控制引导要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矛盾的,可以直接列入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否则,应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列入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批准后,需要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有条件的并已依法履行相关规划修改程序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详细城市设计时,可一并批准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列入规划条件的城市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实施性城市设计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设计的成果档案应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建立城市设计实施的评估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
各层次城市设计简要说明
一、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或城市分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梳理城市与自然山水格局的关系,挖掘城市历史人文特色,研究城市景观风貌特征,定位城市形象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确定城市总体形态格局、景观框架和公共空间体系,对空间景观要素系统提出总体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二、详细城市设计
详细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一定区域范围编制的城市设计,宜以一个或若干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范围。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确定整体空间形态和空间景观结构,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公共空间功能,对空间景观要素进行设计,并提出相关的控制引导要求。
三、实施性城市设计
实施性城市设计是针对已经确定用地性质、并且近期拟实施建设的城市重要区块、重要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地块编制的城市设计。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对功能业态、空间形态、景观风貌、交通组织、基础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等进行综合协调,对空间景观和环境要素进行深化设计。
四、专项城市设计
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城市天际线、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慢行系统等特定要素、系统编制的城市设计。
附件2
城市设计成果中需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
城市设计成果中应当提出并标明需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对其中的控制要求应加强标识(例如使用粗体加下划线的方式),根据需要可单列章节。基本内容的范围及要求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总体城市设计成果中需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基本内容
1.目标:城市形象定位及城市景观风貌的总体设计目标。
2.资源:特色景观资源的类型和保护要求。
3.总体形态特征:城市总体空间形态格局和道路网格局特征,城市与自然环境的空间关系。
4.城市空间景观结构:城市各级公共活动中心、景观节点、景观廊道、景观风貌区等组成要素的位置、空间景观特征及空间组织关系。
5.开放空间系统:主要公园、广场的位置、类型、规模,特色街道的位置、类型。
6.高度与轮廓:建筑高度分区,城市天际线的特征。
7.标志景观:城市标志性景观(建筑物、构筑物或自然景观)的位置、类型及空间景观特征。
8.整体风貌:风格、色彩等的整体风貌特征。
9.城市设计重点地区:重点地区的范围划定、空间景观特征及相邻区块的空间景观协调。
二、详细城市设计成果中需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
1.目标:空间景观的整体目标。
2.空间景观结构:中心、节点、标志、轴线、廊道、景观风貌地块等组成要素的位置、空间景观特征及空间组织关系。
3.开放空间:公园、广场、特色街道等的性质、边界和空间景观特征。
4.沿重要开放空间的建筑控制:建筑高度、退线、贴线率、体量等建筑形态特征。
5.整体风貌:风格、色彩、屋顶形式等的整体风貌特征。
6.历史文化风貌区及自然生态敏感区的控制:对区内及其相邻地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材质、屋顶形式等建筑风貌特征和相关环境要素。
7.步行系统:系统组成要素及空间组织关系,立体步行通道的位置及连接要求。
三、专项城市设计成果中需要纳入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
参考上文的一、二两项,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内容。
附件3
详细城市设计的控制引导要求建议表
重点地区类型 控制引导要素 |
公共中心 地区 |
历史文化风貌地区 |
交通枢纽地区 |
重要街道 |
自然生态地区 |
重要旧城改造地区 |
滨水 地区 |
沿山 地带 |
生态区内 |
建筑形态 |
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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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建筑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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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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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筑风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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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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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色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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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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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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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形式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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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建筑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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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线特征 |
○ |
● |
○ |
○ |
○ |
○ |
- |
○ |
重要建筑界面 |
建筑退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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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贴线率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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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层主导功能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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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退比或立面收分 |
○ |
○ |
○ |
○ |
○ |
○ |
- |
○ |
骑楼、挑檐等特殊形态 |
○ |
○ |
- |
○ |
- |
- |
- |
○ |
开放空间 |
边界线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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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区域界线 |
○ |
○ |
○ |
○ |
○ |
○ |
○ |
○ |
滨水岸线形式 |
○ |
○ |
○ |
○ |
● |
- |
- |
○ |
视廊、视界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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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 |
地块出入口位置 |
● |
● |
● |
● |
● |
● |
● |
● |
重要街道断面形式 |
○ |
○ |
○ |
○ |
- |
- |
- |
○ |
自行车专用道、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
○ |
○ |
○ |
○ |
- |
- |
- |
○ |
地面公共停车 |
○ |
○ |
○ |
○ |
○ |
○ |
○ |
○ |
公共过街天桥或空中平台、连廊 |
○ |
○ |
○ |
○ |
- |
- |
- |
○ |
地下空间 |
公共地下通道及出入口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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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沉广场或地下广场 |
○ |
○ |
○ |
○ |
- |
- |
- |
○ |
连通地面开放空间的垂直交通位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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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环境景观 |
城市家具 |
○ |
● |
○ |
○ |
○ |
○ |
- |
○ |
公共艺术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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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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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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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观照明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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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标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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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面铺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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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1)“●”指城市设计成果应对该项要素提出控制性要求。“○”指城市设计成果应对该项要素提出引导性要求(根据实际可列入控制性要求)。
(2)相关术语:
贴线率:建筑外墙的垂直投影外轮廓线与建筑控制线贴合的百分比。
高退比:建筑高度与该建筑垂直投影外轮廓线至特定界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之比。
公共艺术:此处指在开放空间中的艺术创作及相应的环境设计,通常包括雕塑、小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