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风景名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编制,依法、合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厅联系人:风景名胜区管理处郑轶民、张秀珍,联系电话:0571-87052827、87052408。